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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榆次**建设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号**楼**,捕前住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和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行贿犯罪83万元

(一)2006年,被告人王某甲欲承揽**县**镇**村至**村道路改造工程,经和时任**镇党委**翟某甲(已判刑,王某甲妻兄)商议,由王借用山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施工。为顺利中标,王某甲分别制作了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的投标文件,于同年10月9日,安排四家公司代表人持王某甲制作的投标文件,参加了**村至**村道路改造工程评标会议,最终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以382.5102万元的价款中标。

施工过程中,翟安排该镇会计王某乙以现金支票、转账形式直接将303.1213万元的工程款分次预付给王某甲,并安排时任**镇镇长刘某某将工程总造价变更为414万余元。2010年3月,翟调至**镇担任党委书记。2011年1月,翟又给刘某某打招呼,让**镇政府将工程余款111万元给王某甲全部结清。

为了感谢翟在工程承揽、借资质施工、招投标、补签合同、预支工程款、结算工程余款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2011年1月24日,王某甲在和某某信用联社西大街储蓄所办出了户名为其本人,金额18万元的银行卡,并在翟某丙将该银行卡送给翟,翟予以收受;同年1月25日,王某甲在榆社县信用联社营业部从个人账户中支取25万元工程款,存入翟指定的赵某甲(翟某甲的同事,翟用赵的身份证开户,后翟妻范某甲将25万元取出,以其三哥范某乙名义办理定期存单)账户中。以上两次,王某甲共计送给翟某甲43万元。

(二)2011年4月,晋中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王某丙(另案处理)在被告人王某甲的帮助下,借用山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质,未经招投标的程序,承揽到**镇**水源工程(工程总量为75.9090万元)。施工中,**镇政府将该工程总量增加到270万元,为解决资金缺口,又向环保部门申报了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项目。同年11月21日,翟某甲安排**镇政府补办了**水源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的招投标手续,中标人均为**公司。2013年12月,**镇政府陆续将**水源工程款271.64万元给王某丙结算清(包括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195.57万元项目资金)。

为了感谢翟在工程承揽、借资质施工、招投标、补签合同、预支工程款、结算工程款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王某丙按照承揽工程期间与王某甲的约定,王某甲从付给**公司的工程款中取出50万元,先后三次前往翟某丙,送给翟某甲现金共计40万元,翟予以收受,剩余的10万元被王某甲截留。

二、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8万元

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借用其所在公司的资质,安排晋中**建筑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参加了**镇计生楼新建工程邀请议标,并中标,中标价168.797245万元。后王将该工程转包给榆次个体包工头郑某某,王某丁表明自己与时任**镇党委**翟某甲的关系,要求收取工程造价5%的好处费,郑同意并要求王负责疏通其与翟的关系,以便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关照,王表示同意。随后,王将郑的请托向翟进行了表达。在翟的关照和帮助下,郑借用榆次**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并得到与镇政府补签施工合同、预支工程款、结算工程款等关照。2014年1月14日,郑依据约定,安排榆次**建设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闫某某将**镇计生楼新建工程款中的8万元(工程造价5%)转入王某甲在晋中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王某甲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资料等;2.证人赵某乙、王某乙、范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送给时任**镇党委书记、**镇党委书记翟某甲八十三万元,利用翟某甲担任**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八万元好处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建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英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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