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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路**小区,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路**小区**楼**门**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8月6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乐某某久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阮某某(另案处理)以发票金额10.5%的比例支付费用,从天津蒙鑫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9份,并在国家税务总局乐某某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进行了认证抵扣,价税合计共7926558.55元,税额共1151722.19元。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乐某某久丰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证明、进销项明细、银行账户明细等;2.户籍证明信、营业执照、企业注册信息等;3.证人林某某、宗某某、张某某、苏某某、阮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阮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乐某某久丰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春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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