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二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滑县第十二届政协委员,安阳市**和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村,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0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每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河南**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刑拘在逃)向河南博**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及南昌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王某某实际控制的温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回流,事实如下:

1.河南**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向河南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温某某的卡进行资金回流,涉案金额为6376453元,税额1083997元,价税合计7460450元。

2.河南**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向南昌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并通过温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回流,涉案金额为9612093.93元,税额1634056.07元,价税合计11246150元。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投案,河南省博**纺织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昌***公司内部照片;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濮阳市公安局出具的立功证明、犯罪线索传递函、滑县税务局稽查报告、南昌***公司转账凭证复印件、温某某银行卡流水交易明细、资金回流图、郭某某死亡证明等;3.证人朱某某、宋某某、景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