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4********,汉族,大学专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5年9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网上追逃并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3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青岛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任青岛天亿佳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期间,受公司法人王某甲(已判决)的指使,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陇西县利恒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649016.02元,税额人民币649381.57元。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发票明细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智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