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费凌云,江苏省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费凌云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2日重新收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2月14日、2月23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延长期限分别为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无锡**精密冲件有限公司(2019年7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10%手续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从原清远**铜业有限公司(现名清远**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共计人民币9858816.97元,税额共计1432477.69元。上述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无锡**精密冲件有限公司申报抵扣。案发后,该公司已经补缴相应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摘录的人口信息,调取的营业执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明细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琦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村**村自然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卷、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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