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临沂市**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住兰山区**镇**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以临沂市**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张某控制的辽宁森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辽宁东戴河新区金海湾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284420元,税款数额695649.31元,退税税额412989.36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主动向侦查机关缴纳了436328.25元退赔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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