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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嘉某某**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住嘉某某**镇**村**号。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田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并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邯郸市某甲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某乙贸易有限公司,向王某某经营的嘉某某**水泥制品厂先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税额共计149375.35元。分述如下:

1.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邯郸市某甲贸易有限公司向其经营的嘉某某**水泥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合计50564.11元。

2.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邯郸市某乙贸易有限公司向其经营的嘉某某**水泥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合计50854.7元。

3.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邯郸市某乙贸易有限公司向其经营的嘉某某**水泥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额合计47956.54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退缴全部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生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嘉某某**镇**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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