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19〕21号
被告单位沂水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商城,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镇**村**号,系沂水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4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沂水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沂水县**镇**村**巷**号,现住沂水县**路**号。2018年8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实际控制经营的被告单位沂水县**有限责任公司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从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办事处**村王某甲经营的莒南县**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后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抵扣税款682905.86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沂水县**有限公司违反税收征管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法院
检察员:马金峰
2019年10月14日
附:
_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0539****);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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