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3****,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辉县市城关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山东省*县****有限公司赵某某为抵扣新乡市***有限公司的运输费补贴款项,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从买社旗县**物流有限公司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增值税发票15份,涉及虚开金额1318769.97元,涉税金额145032.7元。
2.河南省新乡市***有限公司石某某为抵扣*县**盐化有限公司补贴运输款,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从社旗县**物流有限公司郑某某处(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发票6份,涉及虚开金额609064元,涉税金额60357.7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在公安机关缴纳罚金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发票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万庆
检察官助理:惠 方
(院印)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住辉县市城***。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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