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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罚(简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 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四川省平昌县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7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63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帮助成都**药业公司组织资金还贷款,成都**药业公司向王某某支付“咨询服务费”3549775元,并提出由王某某开具发票。王某某通过电话加微信联系他人开票,2018年8月17日,王某某向成都**药业公司提供资阳**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五张,价税合计512531元;2018年8月21日提供资阳**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五张,价税合计511138 元。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票、借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在彬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在成都市武侯区**街**号,电话:1325811****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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