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替其朋友公司向借款人刘某某讨要本金人民币3万元的债务。2018年1月份,刘某某与王某某商定还其公司2万元,赎回抵押在其公司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房证。后刘某某将2万元打到王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刘某某收回身份证、户口本和房证,但未收到借款合同。2018年11月某日,王某某向刘某某讨要剩余1万元欠款,二人发生冲突后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后刘某某将王某某起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6万元。王某某随即虚构自己为债权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在明知已收款人民币2万元的情况下,还将刘某某起诉至大连市金州区法院要求其偿还王某某个人本息共计人民币3.3万元,在该民事案件审理期间,本案案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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