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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假诉讼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1196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张某某(另案处理)从**担保公司借款400万元,经被告人王某某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任某某商谈,双方同意由**担保公司以该公司员工王某甲(另案处理)的名义向张某某出借4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提供担保。2017年8月20日,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下,王某甲与张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甲向张某某出借现金400万元,张某某、邓某某、湖北**公司共负还款责任。张某某、邓某某为了保住湖北**公司即将到账的630万元,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安排下又与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了230万元的债务并补签一份230万元的还款协议和一份630万元的还款协议。2017年8月24日,王某甲持630万元的还款协议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王某甲申请,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湖北**公司的630万元。2017年8月25日,8月28日王某甲向被告人张某某出借400万元(其中8月25日向张某某转账290万元,8月28日向王某某转账110万元)。2017年9月25日,王某甲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邓某某、湖北**公司共同偿还借款630万元并向法庭提交400万元借款协议一份、230万元还款协议一份、400万元转账凭证一份。2018年2月2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邓某某、张某某、湖北**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王某甲借款630万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借款及还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民事诉讼卷宗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任某甲、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生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3893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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