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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假诉讼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连云港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0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东盛阳光大厦12楼一房间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害人汪某某10万元人民币,随即授意汪某某微信转账给刘某某2.5万元,汪某某实际借款7.5万元,但签订了10万元借款合同。王某某授意汪某某将借款的本息还给刘某某,截至2018年12月5日,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刘某某共计还款9万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汪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9863元。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2019)苏0706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汪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借款借据、微信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蔡某某、钱某某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新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87613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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