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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虚假广告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江山**永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江山市区**小**幢**房(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假广告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10月6日、12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8月9日、10月18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5日、11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山**永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江山**公司)系于2016年6月2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Ⅰ类Ⅱ类医疗器械、食品、小家电、日用百货、化妆品零售;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已于2019年4月29日注销。被告人王某某系江山**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24日,王某某在江山市注册成立江山**公司南门分店作为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已于2019年2月注销。王某某负责江山**公司及南门分店的广告宣传、日常运营,公司根据销售产品需要,在营业场所分挂店牌为“江山**永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益健堂”、“康恩斯”等。

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收集顾客(基本为老年人)姓名、性别、电话、住址以及疾病等身体状况信息,以便针对顾客的疾病情况介绍公司产品对其疾病的治疗、预防效果。王某某及公司员工通过打电话、发传单、顾客之间推荐等形式,聚集顾客到公司听课、体验产品,然后以演示PPT、播放视频、一对一介绍等方式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一般每次集中宣传一种产品,每次聚集20-60余名顾客后就开始上述广告宣传,宣传几次或者几天后开始销售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对“辅酶Q10”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8年6、10月份左右,江山**公司先后推销金乐心R辅酶Q10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和普瑞益生牌辅酶Q10胶囊,两者均属保健食品,保健功效是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被告人王某某、厂家老师聚集顾客进行广告宣传,宣称上述辅酶Q10产品对冠心病、心脏缺血、心律失常、房颤等心脏疾病和癌症有治疗作用,有预防糖尿病的功效。通过上述广告宣传后,开始向顾客销售产品,销售总额11.38万元,获利5.8万元。

2.对“心肌肽”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8年9月左右,江山**公司推销心肌肽包衣片,该产品属普通食品,国家注册食品类别为压片糖果。被告人王某某、厂家老师聚集顾客进行10余天的广告宣传,宣称该产品有治疗脑血管病、冠心病、心肌缺血、失眠、便秘等疾病功能,能治疗预防糖尿病并发症,能减轻癌症化疗、放疗引起的不良反应。通过上述广告宣传后,开始向顾客销售产品,销售总额18.619万元,获利13.3万元。

3.对“蓝莓”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8年11月,江山**公司推销金福力牌越橘叶黄素β-胡萝卜素胶囊,该产品属保健食品,保健功效是缓解视疲劳。被告人王某某聚集顾客进行广告宣传,宣称该产品能治疗白内障、黄斑病变、飞蚊症等疾病,配合心肌肽或辅酶Q10产品吃效果更佳。通过上述广告宣传后,开始向顾客销售产品,销售总额1.091万元,获利0.79万元。

4.对LED治疗仪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7年开始,江山**公司推销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LED治疗仪,2018年改名为红蓝光治疗仪,该产品属二类医疗器械,适用于消炎、消肿、改善血液粘度,促进血液循环;痤疮及多种炎症的辅助治疗。被告人王某某长期聚集顾客分班次体验产品,在此过程中向顾客宣传该产品能治疗炎症引起的疾病,对前列腺炎、关节炎、妇科炎症、甲状腺结节等有治疗作用,对这些疾病临床有效率在70%以上。2018年下半年,公司组织了三次销售活动,加上零散销售,LED治疗仪销售总额为22.85万元,获利17.3万元。

5.对血氧治疗仪作虚假广告的事实

2018年5月开始,江山**公司推销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血氧治疗仪(全称为半导体激光血氧治疗仪),该产品属二类医疗器械,主要用于改善由冠心病、高血脂症、高血压病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心脑缺血缺氧症状。被告人王某某、厂家老师聚集顾客进行10余天的广告宣传,宣称该产品能消除颈动脉斑块,预防脑卒中等疾病治疗、预防功效。通过上述广告宣传后,开始向顾客销售产品,销售总额13.53万元,获利9.2万元。

在对上述产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期间,江山**公司承担厂家老师吃住费用,支付讲课费。江山福鑫公司销售上述产品总额为67.47万元,扣除产品进价获利46.39万元,纯获利22.39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其中59320元已退还给顾客。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1台、封装硬盘1个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案件移送材料(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电子缴款凭证、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仙、余某丙、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原江山**永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忠培

检察员:徐方军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江山市区**小**幢**房;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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