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2001********,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坝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白某某(未满16周岁)与高某甲(未满16周岁)、高某乙(未满16周岁)、高某丙(另案处理)、孔某某(另案处理)在电话里约定在石屏县坝心镇打架斗殴,白某某遂邀约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参与,三人事先将一把砍柴刀、一把关公刀藏匿在坝心镇广场附近准备打架时使用。22时许,高某甲、高某乙、孔某某、高某丙(未满16周岁)、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开山刀、钢管、射钉枪及子弹骑两辆摩托车到坝心镇,被告人王某某手持砍柴刀、李某某手持关公刀、白某某手持跳刀与对方在坝心镇农村信用社旁的巷子内及政文路上追砍、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被张典砍倒在地,高某乙用射钉枪射击,之后,双方各自跑散。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石屏县红旗假日酒店404号房间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白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受人邀约后,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芬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共223页;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砍柴刀一把;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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