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17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于同年1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李雪松和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张某某因赌博机放在杨某某家一事产生矛盾,二人约定于2014年11月28日下午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网吧门前见面解决此事,后杨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苏家屯区**网吧,召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苏某某(在逃)、李某乙等人在此等候。当日下午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召集徐某甲等五人开车来到苏家屯区**网吧门前,杨某某(另案处理)用随身携带的刀具砍向被害人张某某的面部,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苏某某等人上前追打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面部和颏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面部皮裂伤为轻伤一级,颏部皮裂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沈阳市通用门(急)诊病
历、刑事判决书、关于将罪犯杨某某解回再审的函、被告人王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熊某某、文某某、李某乙、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如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桂美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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