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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6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办事处**村民小组50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9日被临时寄押在四川省泸州市看守所,于2019年11月29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晚,扎西镇**理发店员工李某某,因与同事杨某某、吴某某发生矛盾,杨某某男朋友张某某和陈某某(四人均未满十六周岁)为了帮杨某某出头,便电话邀约李某某在扎西大道打架。2019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便邀约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同易某某到魏某某处拿刀后前往威信一中,与李某某、翟某某、刘某某、温某某、姜某某、曾某某及杨某某、张某某、毕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一起前往扎西大道。至葡萄园入口处时,因担心对方报警和对方人多打不过。温某某、姜某某二人先前往打探虚实,二人到扎西大道后看见对方人多,姜某某便发微信给李某某,叫把钢管藏起来后报警,故意惹张某某方生气后打人,让警察抓张某某等人。后温某某、姜某某被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发现并被拦住不让走,李某某便报警。刘某某、翟某某和曾某某三人骑摩托车去接温某某、姜某某,到扎西大道离二监狱出口处200米左右时,被张某某、赵某某等人殴打,三人所骑摩托被打坏。公安机关出警后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讯问,翟某某、刘某某、温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判决书等;2.证人杨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参与的聚众斗殴因他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斗殴未成,属于犯罪未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结合被告人的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燕飞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538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李某某、翟某某、刘某某、温某某、姜某某、曾某某、赵某某已判刑

4.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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