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太康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滑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安阳**商业有限公司(简称**超市)租赁滑县**有限公司**商场负一楼经营**超市,被告人王某某自2014年至2016年任**超市防损部长。
2014年6月23日上午,**超市因与超市外餐饮区经营大米套餐的商户原合同纠纷未解决,**超市禁止超市外餐饮区商户经营大米套餐,但商户依然做大米盒饭生意。**超市防损部经理高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超市防损部员工徐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杨某某、葛某某、靳某某等人于当日来至滑县,准备强行推走商户陈某某、付某某经营用的餐车,并告知**超市防损部员工到滑县后听王某某安排。当日下午13时许,双方因原合同纠纷再次协商未果,王某某等十余人随上前强行推走陈某某、付某某经营用的餐车。在强推餐车前,王某某称如果对方动手这边也要动手。在王某某等十余人强推餐车时,遭到陈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的姐姐陈某甲的阻拦,在阻拦过程中,陈某某被该十余人殴打致伤。
2014年12月6日上午,**超市因与**商场原合同纠纷未解决,**超市拒绝向**商场交纳电费,**商场拒绝向**超市供暖。**超市防损部经理高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超市防损部员工李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十余人,王某某组织**超市员工徐某甲、张某某、李某甲等十余人,于当日集合于**超市。高某某和王某某告知这些人员要去和**商场弄事打架,打出事来公司承担。当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等带领该二十余人至**商场南门口,强行锁闭正在营业中的**商场大门,**商场保安上前阻拦,王某某等二十余人与**商场保安及**商场叫来增援的人发生打架,**商场保安王某甲被**超市店长邓某某持U型锁打伤,**超市员工杨某某被殴打致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乙椎体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头皮挫伤、面部擦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2015年1月29日上午,**超市因与**商场原合同纠纷未解决,**超市拒绝向**商场交纳电费,**商场停运通向**超市的电梯。**超市防损部经理高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超市防损部员工徐某某、马某某、范某某、崔某某、杨某某等十余人,王某某组织**市员工姚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于当日集合于**超市,高某某和王某某告知这些人员要去和**商场弄事打架,打出事来公司承担。随后高某某和王某某带领该二十余人前去锁闭正在营业中的**商场大门,**商场多名员工制止未果,大门被锁闭后,高某某和王某某带领该二十余人又从商场侧门进入**商场一楼,高某某将***员工严某某的相机夺走摔坏,在**员工追抢**员工手机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打架,**商场员工贺某某等人被殴打致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贺某某肋骨骨折,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王某某因该案事实于2016年7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5日因取保候审届满被滑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王某乙伤情照片2张;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陈志明住院病历、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3.证人李某某、邓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贺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滑县公安局伤情鉴定意见;7.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律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聚集多人多次聚众斗殴,持械聚众斗殴,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平
2019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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