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7********,汉族,中专文化,系武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大武汉家电专业商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将其专柜的**电器样机10台私自销售后将货款侵占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总价值共计人民币44174元。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之便,用自己的微信账户收取顾客胡某某在其商场购买电器的货款人民币1152元后,收款不入账,将该货款占为己有;同年8月24日、11月6日,王某某以相同方式侵占顾客吴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1500元;同年9月19日,王某某以相同方式侵占顾客魏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10000元;同年9月23日,王某某以相同方式侵占顾客李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8500元;同年11月11日,王某某以相同方式侵占顾客凃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61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钱款侵占后全部用于偿还网贷和个人消费,全部侵占金额共计人民币81426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宗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订金缴款凭证、销售小票、工贸家电电器零售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工作每月收入表、劳动合同、情况说明、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 证人袁某某、何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凃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企业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私自收取客户货款不入账的方式,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迪
检察官助理:邓叶桐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