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4********,汉族,专科文化,原系绍兴市越城区**网吧城南店店长,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现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浙江**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绍兴市越城区**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人王某某原系绍兴市越城区**网吧城南店店长。被告人王某某因被扣工资、嫌工资低等原因而不满,遂于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利用保管网吧财物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私自将网吧内的香烟和电脑出售给他人获利,非法获利人民币69300元。经鉴定,涉案财物合计价值合计人民币10230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先后7次,将由其保管的软(硬)红长嘴利群香烟43条、软长嘴利群8条、硬壳中华香烟1条,合计以人民币1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绍兴市越城区**路店的**超市。经鉴定,上述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2790元。
2、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15次,将网吧内组装电脑主机50台、HKC P320 plus电脑显示器46台,合计以人民币56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某。经鉴定,上述电脑主机、显示器合计价值人民币89518元。
2020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湖北省宣恩县长潭河乡猫子庄村二组l5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香烟领用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营业执照、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俞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孔某某、全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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