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原系新蔡县**镇**村委村委委员兼**庄村民组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9月2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新蔡县**镇**村委村委委员兼**庄村民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该村委**庄村组的7.08亩机动地租给新蔡县**乡村民吴某甲父子,收取租金1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后于2015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该地块确权到自己名下。现赃款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新蔡县政府及**镇文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协议等;
2.证人吴某乙、吴某甲、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所有土地私自租赁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归个人所有,并将集体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鹏
助理检察员:龚嘉佳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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