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入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路**栋4**室,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开始任职财务管理员,管理公司淘宝账户。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间,深圳市福田区**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员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蒙蔽被害人,每天制作虚假账目通过QQ聊天工具发送至王某甲处,以此掩盖公司淘宝账户钱款被其挪用的事实,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将其掌控的公司用于收取货款的淘宝账户钱款私下转出用于赌博。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82755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日,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主动偿还王某甲被王某某职务侵占的部分钱款23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材料、入所材料、抓获经过书(证实王某某系在**地铁站被巡逻民警抓获)、王某某父亲的还款23万元转账单、王某某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单位提交的报案材料(包含工资单,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流水)、案件线索移交函;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款项,且其本人有赌博恶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2年至2年6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培波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