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4********,汉族,高中肄业,原系桐乡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桐乡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在担任广西省钦州市***服务区中式小吃店负责人和福建省三明市**服务区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用虚构账目、侵占货款等方式,将桐乡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资金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185815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王某某用于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供货凭证、报销单等书证;
2. 证人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1858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斌、周洁
检察官助理:杨慧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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