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入职佛山市南海**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业务员,自2019年4月起至同年12月,王某某利用业务员身份与南京**食品有限公司美国**公司广州**日用品百货公司汕头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印刷厂、广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汕头市**贸易有限公司这七个客户分别签订订单,在收取这些客户货款后,部分或全部不交回**公司,共将人民币384672.2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9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了王某某退回的款项人民币7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委托的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