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段**村**段**组,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9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夏至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山东**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员工,在以**公司名义对德州市陵城区**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间,收取该小区居民天然气安装费共计156000元,后王某某私自将该笔天然气安装费用于偿还其高利贷借款。2018年3月份,王某某从**公司离职。直至案发,该小区仍未安装天然气,被告人王某某也没有退还该天然气安装费。2019年12月份,王某某的家人将156000元退还给小区交费居民,并取得上述人员谅解。
2019年9月10日,民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段**村**段**组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雪燕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其住所,电话1568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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