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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95********,初中文化,宁夏固原西吉县人,户籍地:宁夏西吉县**镇**号,现住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小区**楼**室,无业。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本院决定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其,被告人王某某担任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培训学校教务主任之职,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学生家长向其缴纳的学生补习费用共计91612元占为己有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主动向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培训学校退还被其侵占的学生补习费用共计92752元,取得校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情况说明、工资明细表等书证;

微信记录;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媛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9544****。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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