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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8〕5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8********,汉族,本科文化,**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园**号楼**单元**层**,2017年5月14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委托的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7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有限公司“海洋赞礼”号邮轮赌场**,2017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先行修改赌场现金出入账目的方法,侵占邮轮赌场现金美元30000元,折合人民币206499元。

2017年5月10日,公司询问被告人王某某时,其交代侵占公司钱款的事实,同年5月14日,该邮轮抵达天津港,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全部赃款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等证言;

3、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授权书、委托书、船舶证明书、雇佣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据、银行卡明细、现场照片、悔过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2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酌情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春

2018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866234****)现在处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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