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20882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居**栋**单元**号,原唐山**餐饮有限公司唐山**店店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8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唐山**餐饮有限公司唐山**店任店长,利用职务便利,跟北京**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收取**网预付餐饮款20万元,打给自己名下交通银行卡内,收到款后王某某没有将这20万上交公司,期间39990元返给了**网,剩余160010元被王某某侵占用于个人日常花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赔给被害人8万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并对其表示谅解。
另查明,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铁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 、抓获及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楼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谅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代表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录音及说明、户籍信息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8月28日在本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店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已跟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凯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三册和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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