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愿,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到广西省北海市,加入以“商务商会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通过发展人数的方式获利。王某某发展金某甲(已判)为下线,金某甲又发展金某乙(已判)等人做下线。至2016年初,王某某直接和间接发展人数64人,层级10级,获利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