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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湖北省**市**区**村**号**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2018年6月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十五名考生在天门、鄂州两地报考《国家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王某某为考生提供考试作弊器。2018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董某,帮助董某代替颜某某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考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和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准考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颜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董某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麦情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市**区**村**号**楼**号,联系方式1354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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