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陇西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乡**村*组**号。无前科。2018年5月6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再次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网上购买考试作弊器材,组织有作弊意向的考生,向他们提供作弊接收器,本人参加考试并偷拍试题后发送给他人做考试答案,再组织他人将答案传输给持有作弊接收器的考生,以此方法在甘肃省公务员考试及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然后向被录用的考生收取费用。现已查明:2018年4月甘肃省公务员考试中,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到考生孟某,又通过在兰州经营考试培训机构的刘某某联系到考生潘某某、侯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王某等人,除王某因收费高未达成协议外,其他人均与王某某达成考试通过后支付13万元及15万元不等费用的协议,之后给他们发放了从网上购买的考试作弊接收器,并传授了操作方法。其中孟某给女朋友席某某也拿去了一个作弊接收器,并向王某某预交1万元人民币。在考试当天,冯某某称在进入考场时因害怕,没有将作弊接收器带入考场,其他人均在考试中收到并抄袭了试题答案,席某某在抄袭答案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并当场查获作弊接收器。王某某通过此次考试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此外,在2018年4月甘肃省留置陪护岗位招聘考试中,王某某组织他人为包某作考试答案;2018年5月甘肃省检察机关招聘书记员考试中,王某某在天水市组织考试作弊时,被天水市秦州分局北关派出所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查获考试作弊用电子设备。后侦查人员根据王某某的快递收货信息,将王某某购买的抓拍试题用作弊考试设备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弊接收器、电子拍摄设备、存有2018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试题及快递收货信息的手机等;2.书证:受立案材料、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准考证、到案及其他办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甘肃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及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相国
检察官助理:骆洨锐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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