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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卖淫)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744号

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乡**村**。因组织卖淫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东方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即租赁深圳市宝安区楼岗南*巷*号一楼经营一无名发廊,并聘请了李某飞(已判决)对该发廊进行管理。该发廊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容留蓝某丹、周某、张某美、小方、小静、小凤、丝丝、英子、非非、晶晶、华姐、阿平等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子将卖淫所得交给李某飞,由李某飞扣除管理费用后返还给卖淫女子。李某飞将嫖资登记在记账本中,并统一交给王某某。2012年8月4日凌晨,公安机关对上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李某飞及多名卖淫女子、嫖客,并缴获涉案账本。经查,公安查处当天,共有12名卖淫女子在涉案发廊卖淫。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8 日抓获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十人以上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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