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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现住在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9年9月29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某(已判刑)商议开设洗浴店并招嫖卖淫,由王某甲登记房间,李某某组织管理。2018年12月4日至6日,李某某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艺纶酒店”五楼的洗浴店“空姐专场”的“技师部”承包给他人,组织卖淫女张某甲、卢某某、张某乙、汪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六名卖淫女在上述地点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并从所获嫖资中抽取利润。期间,李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并发放工资。李某某雇佣高某某、贺某某、翟某某(均已判刑)参与组织卖淫活动,2018年12月4日至6日,贺某某负责收取嫖资,高某某负责收取嫖资、记录卖淫嫖娼的时间;2018年12月5日至6日,翟某某负责接送嫖客及用POS机收取嫖资;2018年12月6日,徐某甲(已判刑)明知李某某等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负责联系卖淫女,张某某(已判刑)通过徐某甲到上述卖淫场所负责记录卖淫的时间。2018年12月6日,民警在检查时将李某某、徐某甲、贺某某、高某某、翟某某、张某某抓获;2019年9月28日,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甲、卢某某、张某乙、汪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甲、靳某某、王某乙、杨某乙、徐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王某某、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李某某、徐某甲、贺某某、高某某、翟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五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八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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