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首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王某乙(另案处理)与吉首市异域风情酒店老板余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异域风情酒店6楼一层7间房一年时间用于组织卖淫。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卖淫场所日常运营以及收取嫖资后给王某乙、“财神”(身份待核实)转账。陈某某(已判决)招募向某甲等三名卖淫女到此卖淫场所卖淫,并在该场所负责管理卖淫女;贾某某(已判决)负责到一楼接送嫖客、六楼打扫卫生,其招幕1名卖淫女冯某某到此卖淫。2019年1月16日01时许,吉首市公安局民警将该卖淫场所捣毁,并现场抓获12名卖淫女及5名男性嫖客。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龙山县**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甲、冯某某、向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陈某某、贾某某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对卖淫场所进行管理,并负责收取嫖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中元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湘西州看守所。
2.侦查卷3册。证人名单及量刑建议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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