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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号,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425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2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叶某某、储某某、兰某某、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开发I AM CLOWN(简称IAC)手机APP客户端,架设IAC网站,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推荐注册加入的形式发展会员,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传销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通过传销活动大肆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 12月加入IAC传销组织,积极发展并管理下线会员。其在该传销组织中会员级别为L8,下线会员18层、50331名,其中有效会员47805名,涉案总金额为179549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保红

检察官助理:赵世魁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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