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住深圳市龙华区**花园**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5年8月14日经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经华夏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国际公司)组织、领导者陈某某、龚某某(均己判刑)等人的宣讲,熟悉了华夏国际公司的传销模式和奖金制度。该奖金制度规定:会员投资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1.散户股东1000美元(7000元人民币);2.理财股东5000美元(3.5万元人民币);3.理事股东1万美元(7万元人民币);4.名誉股东3万美元(21万元人民币);5.董事股东5万美元(35万元人民币)。会员按照投资额的4%、5%、6%、7%、8%获得静态奖金;动态收益分拓展红利即直推奖、业绩红利、管理津贴三种。直推奖按推荐人会员档次分别获得被推荐人投资额的10%、12%、14%、16%、20%的奖金;业绩红利(新增业绩的提成),第一大部门不予奖励,产生对碰后按第二大部门业绩10%、第三大部门业绩15%、第四、五、六大部门业绩20%提取奖金,不重复奖励,业绩红利按股东档次最高20万美元封顶;管理津贴,直推一个人可以拿一代业绩的5%,直推五人可以拿五代业绩的5%。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五次参加华夏国际公司组织的活动。2014年下半年,王某某参加华夏国际公司资产包“华夏晶簇”在广州市番禺区**路演活动;2015年2月3日,王某某组织常德会员匡某某、唐某某、丰某某、阮某某等人参加华夏国际公司长沙代表处成立仪式;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常德会员匡某某、唐某某、丰某某、阮某某等人参加华夏国际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举办的第一期讲师培训营;2015年3月28日,王某某组织常德会员匡某某、唐某某、丰某某、阮某某等人参加在广州市番禹区宝墨园举行的华夏国际公司资产包"情系中华"上市路演活动;2015年4月18日,王某某组织常德会员匡某某、唐某某、丰某某、阮某某等人参加了龚正道在长沙举办的"情系中华"推介会。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经龚正道的推荐成为华夏国际公司的会员,后投钱追加成为董事股东。王某某系华夏国际公司在常德地区发展的第一人,尔后王某某开始纠集匡某某、唐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组织领导华夏国际公司在常德地区的传销犯罪活动。2015年1月份与匡某某、唐某某,丰某某、阮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常德市武陵区成立常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每人出资1.5万元共9万元,由王某某担任名誉董事长,唐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匡某某担任董事长,六人各自发展会员。
至案发时为止,被告人王某某及其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共为华夏国际公司发展会员195人次,共19层,收取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77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5390000元,非法获利871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涉案赃款4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员系谱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龚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共同以销售文化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为名,利用互联网网络平台、杂志以及进行资产包路演、代表处庆典活动等方式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文化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设立五档会员准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的投资额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会员资金人民币5390000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王某某对湖南省常德市的传销活动起到组织、领导作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参与华夏国际公司传销组织的组建,对传销组织的发展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应当从轻、从宽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新华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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