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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衢州地区“**”投资项目经营者,住衢州市衢江区**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1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劳勇,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5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7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杨某某(另案处理),决定在衢州地区经营台湾“**”投资项目。同年8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伙同杨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其自有店铺、租赁的衢州市柯某某**路**号店铺经营“**”项目。王某某等人以口口相传、到店宣传、微信群等方式推广投资项目,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2万元会员费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人数、投资额作为高额静态及动态返利依据。即静态收益以投资额的140%分期进行返还;动态收益包括“直推奖”(直接发展会员投资额的10%)“对碰奖”(分为左右两区的下线会员的投资额每日进行对碰,较低区块投资额的10%)“福利奖”(下线会员投资额累计相应数值后的物质奖励)。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人员达96人,且层级在6级以上,王某某非法获利164381元。

202017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院阶段,王某某退出赃款10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经营模式图解、部分会员层级分布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单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他人参与传销组织,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等作用,承担管理、宣传等职责,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  铨

检察官助理:胡  寒

2020109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材料、物品详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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