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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镇**村**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两次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李某某、孑某某(上述二人已经判刑)注册成立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1月孑某某使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支付帐号,该平台实行“三级分销返利模式。会员交100元、300元、600元分别成为全市代理会员、全省代理会员、全国代理会员;成为全国代理会员后发展第一层会员一人、第二层会员一人、第三层会员一人返利分别为90元、 180元、270元,全国代理会员发展下线会员数量不受限制。

2016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成为**公众号的全国代理会员后,发展了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三级下线会员共计一百余人。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获利173344.42元。

邳州市公安局在办理**公众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发现王某某涉嫌犯罪。2016年6月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大连市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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