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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5********,汉族,初中文化,已退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0 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天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26日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2日两次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工街建设大路**大厦**室及**室等地,向他人宣传注册成为“**有限公司”网络平台会员,可以获取所交纳会员费2.16万元同等价值的茅台镇所产白酒,及每日在上述平台内的200元返利,直至4.32万元终止;另可在成为会员后通过发展其他会员的方式从中牟取暴利。上述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其本人为发展原点,通过上述宣传内容直接引诱或通过其下线成员间接引诱发展他人成为上述网络平台的会员。截止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线路中,最高处于第七层级,其直接及间接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总计6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王某甲所持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证人所持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崔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董某某、张某某、白某某、杜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王某甲的笔录、证人芦某某、吕某某等人辨认涉案人梁某某的笔录;5.电子数据:部分证人身份证明截图;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辽宁慧泽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王某甲前科情况查询记录、涉案内容的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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