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郑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中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李某某、寇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以郑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以投资“2697公元前”山楂红酒高额返利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每提2760元的价格购买该款红酒以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会员上下线关系分为大小两区依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下线小区会员投资总金额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8年1月,该传销组织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经鉴定及审计,该传销组织共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2.4万余人,最高层级83层,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13亿余元。
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成立服务中心,成为郑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区总代理,宣传发展会员。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下线会员65层5481人,报单会员5012个,报单金额1.3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项目宣传资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6.传销层级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贾淼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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