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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群宣传“中国梦辅商”项目,推荐他人下载注册“中国梦辅商”APP平台,宣称该平台系阿里巴巴跟腾讯推出的国家富民工程项目,是国家秘密实施的红头一号大业项目,投资后可以从中获得高额回报,吸引他人投资并发展下线。“中国梦辅商”参加者以向上线购买金币复投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粉丝层级,发展下线可以获得动态收益。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王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30 人以上且层级在3 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人民币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银行交易记录截图、“中国梦辅商”平台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员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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