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微信名“某某甲”、“某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荆州市**出租公司鄂D****3号出租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单元**室,住荆州市沙市区**路**号,因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9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为解决出租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合一问题,利用担任荆州市**出租公司**的便利,成立出租车车主委员会、出租车车主筹备委员会和**车队等组织,在“荆州**车主群”、“**车队管理群”等微信群中担任**,并拟定维权方案,多次煽动广大出租车车主参与非法聚集。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 年7月23日,王某某在得知荆州市副市长携中省市媒体记者考察**的消息后,在微信群内号召出租车车主在**实施拦截跪访,最终20余名出租车司机在现场跪访并试图递交诉求书,影响了考察团行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2019年8月1日,王某某在得知荆州市沙市**乡**路段发现共享汽车投放后,在微信群内号召出租车司机拦截跪访,最终200名出租车司机围堵现场,造成交通秩序一度中断,并迫使共享汽车返回武汉。
3.2019年8月25日,经王某某召集,**车队核心成员开会商议并制定了出租车司机在市政府门前聚集、武汉上访和北京上访三步走的维权方案。随后,8月26日至8月29日,荆州市城区出租车司机大面积停运,并在市政府门前非法聚集,导致市政府门前出行不畅并影响政府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聊天记录、荆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说明、荆州市道路运输协会出租车分会报告、倡议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池某某、邹某某、范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王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非法聚集视频光盘、微信聊天记录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组织出租车司机在政府等公共场合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国、江沁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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