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5********,傣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陇川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弄**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芒弄**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弄**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陇川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124199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乡**组**号,现住陇川县**乡**组**号。因嫌疑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09月23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嫌疑偷越国境罪,2020年10月27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发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124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户弄村委员会芒**号,现住陇川县章凤镇户弄村委员会芒**号;因嫌疑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02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嫌疑偷越国境罪,2020年10月27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许某某,小名“啊光”男,傣族,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124199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镇**村委**队,现住陇川县**镇**村委**队。因嫌疑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05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嫌疑偷越国境罪,2020年10月27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天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124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镇弄**村委**弄**号,现住陇川县**镇弄**村委**弄**号。因嫌疑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0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嫌疑偷越国境罪,2020年10月27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张某、彭某某、李某某、张发某、许某某、张天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康恩乐在中国一侧探路的方式,叫被告人李某某偷越国(边)境走私木材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8日(17日出18日入),王某某打电话人邀约李某某去缅甸走私木材,到了当天晚上,李某某、张发某、张某、“阿光”(许某某)各驾驶着皮卡车,从拉丙卡点附近便道出境缅甸拉木材,王某某与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到了2020年5月18日凌晨3、4点左右,李某某、张发某、张某、“阿光”(许某某)各驾驶着皮卡车,从拉丙卡点附近便道入境中国。
2020年5月19日(18日出19日入),王某某打电话人邀约李某某去缅甸走私木材,到了当天晚上10时左右,李某某和唐某某、张发某、“阿光”(许某某)、赵老二、张某(刚过来,但家上有事就没去)在拉影碰面后,李某某、唐某某、张发某、“阿光”(许某某)、赵老二从拉丙卡点附近便道出境缅甸拉木材,王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到了2020年5月19日凌晨3点左右,李某某、唐某某、张发某、“阿光”(许某某)、赵老二从拉丙卡点附近便道入境中国。
2020年5月20日(19日出20日入),王某某打电话人邀约李某某去缅甸走私木材,到了当天黑时,李某某、张发某、张某、赵老二、“阿光”(许某某)从拉丙卡点附近便道出境缅甸拉木材,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到了2020年5月20日凌晨3点左右,李某某、张发某、张某、赵老二、“阿光”(许某某)从拉丙卡点附近便道入境中国。
(二)被告人王某某、康恩乐在中国一侧探路的方式,叫被告人张发某偷越国(边)境走私木材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5日,王某某打电话人邀约张发某去缅甸走私木材,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张发某、张某、张天某、彭某某一起从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出境及入境。
2020年1月6日,王某某和唐某某叫张发某去缅甸走私木材,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张发某、张某、张天某、彭某某一起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出境及入境。
2020年1月9日,王某某打电话人邀约张发某去缅甸走私木材,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张发某和张某一起从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出境,张天某、彭某某如何出境不清楚,入境是张某一个人,张发某、彭某某一起入境,张天某如何入境不清楚。
2020年5月18日(具体时间记还清),王某某和唐某某组织张发某、张某、李某某、许某某去缅甸走私木材,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张发某、李某某、许某某、张某一起从拉丙卡点出境。到了第二天凌晨4时左右,张发某、李某某、许某某、张某又从拉丙卡点一前一后入境中国。
2020年5月19日(具体时间记还清),王某某和唐某某组织张发某、张某(这次张某家有事没有去)、李某某、许某某去缅甸走私木材,王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唐某某、张发某、李某某、许某某、赵老二(张雷组织的人)一起从拉丙卡点出境入境。
2020年5月20日(具体时间记还清),王某某和唐某某组织张发某、张某、李某某、许某某、赵老二(张雷组织的人)去缅甸走私木材,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张发某、李某某、许某某、赵老二(张雷组织的人)一起从拉丙卡点出境入境。
(三)被告人王某某、康恩乐在中国一侧探路的方式,叫被告人张天某偷越国(边)境走私木材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5日,唐某某打电话人邀约张天某去缅甸走私木材,到了当天的21时左右,张天某一个人从广宋寨子便道出入,唐某某和王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缅甸装货时张天某看到张某、彭某某、张发某也正在装货,后到了当天的2时左右,王某某在临时组建的微信群通知说:中国这边没有什么情况,可以驾车偷越国边境回国,于是张天某与张发某、张某、彭某某一起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入境。
2020年1月6日,唐某某打电话人邀约张天某去缅甸走私木材,到了当天的2时左右,张天某一个人从广宋寨子便道出入,唐某某和王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缅甸张天某装货时,张某、彭某某、张发某也到来。到了当天的7时左右,王某某在临时组建的微信群通知说:中国这边没有什么情况,可以驾车偷越国边境回国,于是张天某与张发某、张某、彭某某一起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入境。
2020年1月8日,唐某某打电话人邀约张天某去缅甸走私木材,到了当天的20时左右,张天某一个人从广宋寨子便道出入,唐某某和王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缅甸张天某装货时,张某、彭某某、张发某也到来。到了2020年1月9日7时左右,王某某在临时组建的微信群通知说:中国这边没有什么情况,可以驾车偷越国边境回国,于是张天某与张发某、张某、彭某某一起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入境。
(四)被告人王某某、康恩乐在中国一侧探路的方式,叫被告人许某某偷越国(边)境走私木材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8日(17日出18日入),唐某某邀约许某某去缅甸走私木材,唐某某和王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许某某(乘坐张发某车)、张发某、张某一起从拉丙卡点出境入境。
2020年5月19日(18日出19日入),唐某某邀约许某某去缅甸走私木材,唐某某和王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许某某、张发某、唐某某一起从拉丙卡点出境,后李某某、老二跟着进入缅甸来。2020年5月19日5时左右,许某某、张发某、唐某某、李某某、老二一起从拉丙卡点入境。
2020年5月20日(19日出20日入),王某某和唐某某组织张发某、张某、许某某去缅甸走私木材,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许某某、张发某、唐某某一起从拉丙卡点出境,后李某某、老二跟着进入缅甸来。2020年5月20日5时左右,许某某、张发某、唐某某、李某某、老二一起从拉丙卡点入境。
(五)被告人王某某、康恩乐在中国一侧探路的方式,叫被告人张某偷越国(边)境走私木材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5日,唐某某打电话人邀约张某,并叫张某约上张发某一起去缅甸走私木材。当天张某、张天某、张发某、彭某某各自驾驶皮卡车出境,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到了2020年1月6日6时左右,张天某、张发某、张某、彭某某一起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出境及入境。
2020年1月9日(8日出境9日入境),唐某某打电话人邀约张某,并叫张某约上张发某一起去缅甸走私木材。到了当日日2时左右,张发某、张某各自驾驶皮卡车从南多河堤出境,拉木材地点见到张天某,彭某某也开着车过来,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到了2020年1月9日6时左右,张天某、张发某、张某、彭某某陆续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出境及入境。
2020年5月18日(17日出18日入),唐某某打电话人邀约张某,并叫张某约上张发某一起去缅甸走私木材。唐某某、王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许某某(乘坐张发某车)、张发某、张某一起从缅甸雷区附近的甘蔗地出境。到了2020年5月18日凌晨(具体几点记不清楚)许某某、张发某、张某一起从缅甸雷区附近的甘蔗地入境。
2020年5月20日(19日出20日入),唐某某邀约许某某、张发某、张某去去缅甸走私木材。唐某某、王某某、张雷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许某某(乘坐张发某车)、张发某、张某一起从缅甸雷区附近的甘蔗地出境,拉木材地点见到李某某和赵老二。到了2020年5月20日凌晨(具体几点记不清楚),许某某(乘坐张发某车)、张发某、张某、李某某和赵老二一起从缅甸雷区附近的甘蔗地入境。
(六)被告人王某某、康恩乐在中国一侧探路的方式,叫被告人彭某某偷越国(边)境走私木材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5日下午17时左右,唐某某打电话人邀约彭某某、张天某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出境走私木材。彭某某、张天某到便道时见到张发某、张某,见到后其四人从该便道一起出境,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到了当天23时左右,张天某、张发某、张某、彭某某一起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入境。
2020年1月6日,唐某某邀约彭某某去缅甸走私木材。张天某、张发某、张某前后各自驾驶皮卡车先出境,彭某某最再后出境。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到了当天7时左右,张天某、张发某、张某、彭某某一起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出境及入境。
2020年1月8日还是9日,唐某某打电话人邀约彭某某去缅甸走私木材。彭某某各自驾驶皮卡车出境,出境后在缅甸宾馆房间与张天某、张发某、张某汇合。到了王某某和唐某某在中国一侧探路,在建立的微信群通知出入境是否安全。2020年1月9日还是10日张天某先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入境,接着张某出境被公安查获,再接着张发某、彭某某一起从缅甸迈扎央高尔夫球场附近便道入境。
(七)被告人彭某某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5日17时左右,彭某某一个人驾驶皮卡车从陇川县**镇拉丙寨子附近的便道出境至缅甸贡撒找朋友玩,但因没有找到朋友,彭某某又驾驶皮卡车从陇川县**镇永胜岔路口入境至中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张某、彭某某、李某某、张发某、许某某、张天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干么
2020年11月30日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张某、彭某某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1589440****)监视居住于陇川县**乡**组**号
3.被告人张发某监视居(1518497****)住于陇川县章凤镇户弄村委员会芒**号
4.被告人许某某监视居(1596926****)住于陇川县**镇**村委**队,
5.被告人张天某监视居(1589441****)住于陇川县**镇弄**村委**弄**号
6.案卷十册,光盘七十二张
7.起诉书43份
8.量刑建议
9.换押证、监视居住决定书
_10.辩护意见一份(辩护人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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