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汉某某**镇**组,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汉某某**镇**村**组,2020年08月2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汉某某**镇**村**组。2020年08月2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汉某某**镇**区,2020年09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汉某某**镇**组,2020年09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汉某某**镇**村**组,2020年09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童某某、向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朱某某、廖某某、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长期雇佣被告人向某某、童某某,在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的长兴垸水域,使用地笼网捕捞水产品。2020年5月19日至8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先后52次,以13元至20元每斤的价格将捕获的小龙虾3000余斤销售至被告人朱某某、廖某某、叶某某合伙经营的爱国闸蟹行。被告人朱某某、廖某某、叶某某三人明知是王某甲雇佣他人在禁渔区非法捕捞的小龙虾而予以收购,收购金额达59525元。
2020年8月27日,办案民警在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长兴垸水域当场查获地笼网236张,渔获若干(已当场放生)。经汉某某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向某某、童某某所使用渔具标准名称为地笼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禁用渔具的捕捞方法。
被告人王某甲、童某某、向某某、朱某某、廖某某、叶某某均系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到案情况经过、户籍信息、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状图、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非法捕捞工具照片、汉某某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乙、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童某某、向某某、朱某某、廖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童某某、向某某、朱某某、廖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童某某、向某某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廖某某、叶某某明知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童某某、向某某、朱某某、廖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成祥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童某某、向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某、叶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跻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童某某、向某某、朱某某、廖某某、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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