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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4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园**室(户籍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幢**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园**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宿舍)。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园**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园**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月12日至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王某甲租下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室作为场所,陆续雇用被告人汪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来到此处,利用手机群发广告短信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王某甲购买了大量苹果牌手机(俗称“系统机”)、集成式充电器等设备,及大量苹果手机邮箱Apple-ID和相关软件,并将其之前所掌握的利用“苹果推”发送信息的技术方法传授给汪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然后,王某甲等四人开始利用技术手段向不特定苹果手机用户大量发送赌博网站的广告信息。王某甲通过网络联系承接要发送赌博网站广告信息的“业务”,汪某某、王某乙、张某某24小时轮班负责看守和维护发送非法信息的设备,王某乙还负责对需要发送的非法信息进行编辑。2019年4至6月份,王某甲等四人共利用此种方式发送赌博网站的广告信息约100万条。王某甲按照0.03元/条的价格从上家收取费用,每月支付给汪某某、王某乙、张某某4000元报酬,并提供住宿。

2019年6月中旬,王某甲认为上述模式难于盈利且可能已受到网络监管部门技术管控,转而开始做发送非法信息的中介,即其将所承接发送非法信息的“业务”转给下家去发送,从中赚取0.004元/条的差价。其安排汪某某、王某乙、张某某也通过网络途径去联系和承接需要发送信息的“业务”,并许诺在固定工资之外再给予提成;同时让三人联系变卖之前所购买的“苹果”系统机。为了统计发送非法信息的数量,王某甲安排王某乙联系技术人员做了一个专门用于统计发送非法信息的软件,即为所谓的“管理系统”。其间,王某甲还安排汪某某和张某某到云南省****的中缅边境处,测试利用境外网络发送非法信息。至案发,王某甲等人利用此种方式共实际发送赌博网站的广告信息156767968条。

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幢**室内将被告人王某甲、汪某某、王某乙抓获归案,现场查扣了苹果手机数据线200条、集成充电器11个、台式电脑主机1台。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网页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发送信息列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某、张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信息网络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赌博网站的广告信息1.57亿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汪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 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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