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等4人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1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4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西单元*户,户籍地为青岛市**路**号,青岛市**区**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4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青岛市黄岛区**镇**号,个体卖鱼。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5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在青岛**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在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和**防火),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4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庄248号,个体卖鱼。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等4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预谋至张某某承包的青岛市**区**街道办事处石屋子沟水库偷鱼,由被告人王某丙带路、望风、开门、称重记账,王某乙负责下水捞鱼,后王某乙又找到被告人崔某某一起帮忙捞鱼。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崔某某、王某丙至青岛市**区**街道办事处石屋子沟水库,由王某乙、崔某某划船下渔网偷捕水库里的白鲢鱼、花鲢鱼,王某丙负责望风,经统计当晚共窃取白鲢鱼1950斤(经鉴定,每斤价值人民币3.8元),花鲢鱼330斤(经鉴定,每斤价值人民币7元),总价值共计9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谅解书、转让合同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德强供述;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崔某某、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