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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4人容留、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6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方圆,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号。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05月0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县**乡**村**号。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05月0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蒙山县**镇**街**号。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05月0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61991********,汉族,职高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镇**村**号。现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05月0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侯某某刘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侯某某、刘某甲、彭某某(在逃)等人先后入职**区**街道的*****休闲会所,王某某系会所主任赚部长,陈某某、侯某某、刘某甲系会所部长,是钱某某和姚某某(该两人身份不详,在逃)的下属。该会所存在卖淫嫖娼活动。王某某负责管理其他几名部长,暗示会所可以提供色情服务;陈某某负责联系嫖客,并安排女技师;刘某甲负责安排女技师,有时也联系嫖客;肖某某负责安排女技师和收银。女技师在***休闲会所房间和嫖客谈好价格后,女技师就到一楼***酒店前台开好房,然后带嫖客到五楼客房发生性交易,交易完成后,女技师从嫖资中交一部分钱给***休闲会所作提成。2019年5月8日晚,民警对该会所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场所五楼508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徐某某、何某甲,在五楼***房查获卖淫嫖娼人员郭某某、赖某某等四人。

2019年5月8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侯某某、刘某甲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POS机、手机、嫖资等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POS签购单、出租合同、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破案报告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侯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徐某某、赖某某、何某甲等的证言;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甲、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伍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刘某甲、侯某某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审查阶段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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