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8〕1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荆门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荆门市东宝区**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4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号。2015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荆门市月亮湖北路英皇国际大酒店通过周某某(身份不详)介绍认识了某某某,之后王某某在某某某介绍的手机赌博网站上赌博输了9万多元钱。
2018年1月2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荆门市月亮湖北路睿霖酒店201房间休息,当晚,王某某通过周某某得知某某某在该酒店302房间,便邀约张某甲、张某乙到302房间要某某某退还其赌博输掉的钱,某某某不同意,张某甲用垃圾桶砸某某某,张某乙用脚踹了某某某两下,其三人将某某某带至该酒店201房。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准备将某某某带至荆门市月亮湖北路福满堂度假村谈退钱的事,某某某在睿霖酒店门口抓住门把手不愿走,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便殴打某某某,采取拖拉、推拽等方式将某某某带至睿霖酒店门口停车场,其三人又用脚踢某某某。2018年1月27日凌晨,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将某某某带至荆门市月亮湖北路福满堂度假村水云阁1088房,在该房间内,其三人对某某某实施殴打,并逼迫某某某给王某某写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随后,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再次将某某某带至睿霖酒店201房间看守。
2017年1月2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睿霖酒店201房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当场抓获,将被害人某某某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入住记录、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记录、欠条、尿样毒品成份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夏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合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信锋
2018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被害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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