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1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经事先密谋,由王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江某某则负责转移赃款。当天13时许,被害人孙某某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新区**楼***号房内添加了王某某的微信并订购了2万个医用一次性口罩,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合共人民币(下同)17000元订金给王某某,王某某收到订金后将孙某某的微信拉黑。得手后,王某某向江某某谎称只骗得15000元,并按约定将15000元转给江某某,由江某某负责转移赃款,王某某从中分得赃款12500元,江某某从中分得赃款4500元,分得赃款均被花光。2020年2月9日,王某某、江某某先后在广东省普宁市区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王某某、江某某处各扣押到手机1部。事后,王某某、江某某的家属赔偿孙某某17000元,王某某、江某某均取得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收条及谅解书、抓获经过及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潮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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