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41995********,苗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镇**村**。2015年10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三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6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4199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7月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的—天晚上,何某某(另案处理)因其女朋友廖某某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发生纠纷,遂与王某乙相约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公园进行斗殴。后何某某辉纠集吴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等十多人,王某乙(未满十六周岁)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吴某丙(另案处理)、吴某丁(另案处理)、万某某(另案处理)等十多人,双方在****村花园进行斗殴,造成何某某受伤,期间王某甲、吴某甲等人还砸坏对方的摩托车。经法医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万某某、吴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吴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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